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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体系设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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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效市场假说,一个组织所披露信息越是真实、完整和充分,将越有助于解决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提高市场的有效性。信息不对称的两个典型后果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一个方法是信号传递。如给定一个道德风险的境况,代理人会选择最大化他自身预期效用的努力,而不是最大化合约关系剩余的努力。当代理人使信息公开会使自己的境况变得更好时,他就有兴趣(动机)去传递其特征的信号,但是传递信号需要消耗一定能量(即付出成本),如果行为人无法承受发出信号的成本,即使其有传递信号的动机,该行为也不会是一个有效信号。换言之,一种行为能够承受的成本越高,越能将这种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别开来,该行为越能成为有效信号。信号传递不仅仅局限于传递者能力和特征,而且还包括情感、品德、道德的因素。非营利组织应具有经济和伦理的“双重责任”,不仅是作为经济实体的“经济人”,而且应作为伦理实体的“道德人”。只有遵纪守法,重视伦理,广施慈善,承担社会责任,做到依德运营和尚德运营,进而化解在契约与信号传递中的道德风险,满足和超越社会公众的期望,才能提高社会公信力。随着社会变迁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信息需求不再局限于数字化的表内信息,而是更多地关注外生信息的披露。纵观国内外研究现状,系统地研究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文献较少。基于这一原因,从法律层、指南层和披露层三个层面来建构非营利信息披露系统,以期指导非营利组织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为政府职能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建议。

9.3.1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体系设计思路

为了满足政府与社会公众目前和今后对于非营利组织相关信息的需求,有必要建构了一个由“法律层-指南层-披露层”的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体系,由政府牵头、各个非营利组织负责建设的信息披露平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设计思路中,最高层是法律层,将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从立法高度进行要求,提高监管的立法层次,加强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全过程的监督;中间层是指南层,一方面通过设计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指南规范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另一方面通过设计非营利组织的审计指南规范审计机构编制审计鉴证报告的行为;最低层是披露层,在财务报告指南和审计鉴证指南的双重约束下披露非营利组织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包括个别报告和汇总报告两个层面。非营利组织在披露基本报告之外,可以根据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披露个性报告,满足信息使用者个性化需求。政府职能部门和非营利组织行业协会可以依据非营利组织按照指南编制和审计鉴证的结果,编制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总报告、行业报告以及分地区报告等分析报告,以便加强监督和管理。三层体系相互交融,不可分割,法律层是保障并起导向作用,指南层是指引,披露层是整个体系的核心,按照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提供通用和个性化报告,以提高信息使用者持续满意度为出发点,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可信度,满足并超逾信息使用者的期望,进而提升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推动非营利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

9.3.2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法律层设计

法律层在整个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体系中,起统驭、导向作用。从法律体系来看,各国法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前者采取的是形式逻辑体系,法律规范严禁;而后者是以一般判例法为基础,通过有效判例中的规则联系起来构成的一个经验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法律体现在宪法之中。迄今为止,我国已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部门的规章制度。虽然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有一定的约束力,但随着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实践中暴露出法律规定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的配套性缺失等问题,使得现有的法律和制度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指导价值已力不从心。因而,有必要在宪法、民法通则下制定《非营利组织法》、《慈善法》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高层次的法律,以此调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和协调的三级法律体系。

将非营利组织管理和信息披露提高到立法层次,系统性和操作性强,并且强化了政府监管的法律效力。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可以借鉴印度的《慈善捐赠法》、韩国的《非营利组织支援法》等亚洲和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从立法角度构建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整体框架,规定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界定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客体、内容、形式、时间等基本要素,以及如何进行审计鉴证、问责机制等原则性和纲要性的内容。同时,对现有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不仅要做到“重入口、重出口”,而且要重过程和产生效应的全方位披露,如定期披露善款的来源、善款的去向、善款所产生的社会效应、行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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